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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擦亮眼睛识“帮信”莫因利益入法网
时间:2026-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买卖“电话卡”就能挣大钱?

殊不知在接手的那一刻你已成为罪犯的帮凶

擦亮眼睛 远离犯罪


01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孔某(已判决)在赌博网站上点击了某礼品网的链接后,被客服告知可在该网站刷单赚钱,孔某便注册为该网站会员并根据客服的指示,用自己的银行卡在礼品网平台上通过买卖“电话充值卡”的形式,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

期间,孔某聘用被告人池某帮助其在礼品网平台进行支付结算操作。

从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池某在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在该平台通过买卖“电话礼品卡”的形式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接受孔某发放的工资,非法获利达6万余元。

2025年7月,被告人池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操作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金额远超20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向其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五万元后上缴国库。

02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被所谓“轻松赚钱”的噱头诱惑。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美好生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字、视频、编辑:杨栋

审核:李永、罗国斌、郭雅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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