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孔某(已判决)在赌博网站上点击了某礼品网的链接后,被客服告知可在该网站刷单赚钱,孔某便注册为该网站会员并根据客服的指示,用自己的银行卡在礼品网平台上通过买卖“电话充值卡”的形式,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获利。
期间,孔某聘用被告人池某帮助其在礼品网平台进行支付结算操作。
从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池某在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在该平台通过买卖“电话礼品卡”的形式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接受孔某发放的工资,非法获利达6万余元。
2025年7月,被告人池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操作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金额远超20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向其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五万元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