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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摊位到期拒不离 持刀伤人悔晚矣!
时间:2026-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违规经营还大打出手

瞬间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时的冲动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01

案情回顾

被告人肖某在县城某农贸市场租赁一摊位卖鱼多年,2025年9月30日租赁到期后未竞得该摊位继续经营权。同年10月2日该市场物业运营公司发出通知:未竞得租赁权的租户于10月8日前全部清场。

2025年10月11日上午,肖某未遵守规定继续在原摊位卖鱼,与前来要求其搬离摊位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许某发生口角,肖某情绪激动拿起菜刀砍中许某后脑,随后第二刀被许某用手挡住,造成其左手受伤。后经过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见状立刻上前劝阻,夺下肖某手中的菜刀。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肖某在现场等警察到来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许某8万元并取得谅解。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02

检察官提醒

美好的生活离不开秩序的保障。广大经营者应在规章制度的许可下开展商业活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应冷静,切莫因一时冲动,酿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望大家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共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文字视频编辑:杨栋

审核:李永、罗国斌、郭雅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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