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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转运黄金赚大钱?法网难逃受刑罚
时间:2026-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帮他人运输黄金包裹就可以获得报酬

你以为轻松走上了“发财之道”

其实是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被告人杨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了吕某(另案处理),得知其从事通过黄金洗钱相关犯罪活动,两人便商量好出去后一起合伙干,约定吕某为上线,负责出资以及联系境外诈骗盘口,杨某负责寻找出手(也称“背包客”)运送黄金包裹。

2025年5月,杨某陆续发展了数名同乡作为其下线出手运输黄金包裹。杨某收到上线指令,先安排一个背包客以转账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前往指定的交易市场,与珠宝黄金商铺签订虚假黄金买卖合同,之后吕某安排资金转入对应商铺,商铺收款后将真黄金交予吕某。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商铺会先将假黄金包裹交给背包客,背包客拿到后将假黄金放于指定位置,杨某再安排另一名背包客将包裹取回,最后由杨某自己转回店铺反复使用,以制造虚假交易记录。2025年6月至8月,杨某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安排背包客多次到商铺运送黄金包裹。

经查实,杨某通过帮助吕某转移资金非法获利5.05万元。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官提醒

当下洗钱手段花样百出,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被“轻松赚快钱”的诱惑蒙蔽,一时贪财帮人运送、转移来路不明的财物,看似“搭把手”,实则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贵金属商铺从业者如遇可疑交易,请第一时间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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