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检察动态     理论研讨     重点关注     以案说法     检察文苑     荣誉榜     图片新闻
队伍教育整顿
吉水检察微信
吉水检察抖音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一时冲动要不得 莫让“纠纷”变“犯罪”
时间:2026-05-13  作者:  新闻来源:瑞昌检察  【字号: | |

生活中的摩擦与矛盾时有发生但当理性让位于冲动拳头取代了沟通就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升级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53月,在瑞昌某厂区内,饶某某因工作问题与王某某发生纠纷。争吵间,王某某推搡饶某某,导致饶某某磕碰造成肋骨受伤。经过鉴定,饶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0259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察官提醒,“打架没有胜利者”,遇事冲动、动手打人是“双输”的选择,当理性被冲动取代,沟通向拳头让位,这样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究。冲动是魔鬼,拳头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请大家遇事多一分冷静,少一分暴躁;多一分包容,少一分计较,努力用理性沟通代替武力对抗,化解矛盾、远离纷争。


版权所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