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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境外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谣”必可及!
时间:2026-04-29  作者:  新闻来源:房山检察  【字号: | |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

网络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网络谣言不仅侵害公众的财产及隐私安全

更侵蚀社会信任、扰乱社会秩序

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

李某因个人私欲向境外博主投稿未经核实的视频,并配文编造虚假信息,该博主发布后引发大量浏览、评论和转发,造成网络空间秩序严重混乱。2025年9月,房山区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解析

民事责任:造谣传谣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后果严重者,或将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诽谤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面临牢狱之灾。


检察官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广大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随意发布和转发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网络谣言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北京网络举报”等平台进行举报,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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