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因缺钱用,产生了盗窃电动车卖钱的念头。刘某多次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共盗得电动车12辆,并以300至500元不等的低价卖出。其中9辆卖给了被告人周某,2辆分别卖给了周某甲和陈某某(另案处理),1辆自己使用,共卖得4760元赃款。被告人周某明知刘某所售车辆为赃车,为牟利以远低于市场价多次收购刘某电动车9辆共支付刘某3760元。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周某还将部分电动车车架号磨损。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周某二人均被抓捕归案,经价格认定,刘某盗窃的12辆电动车价值为19495元,周某收购的9辆电动车价值为15186元。被盗的12辆电动车已经公安机关查扣发还给被害人。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明知电动车系他人盗窃赃物,而以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