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烟莫碰祸无穷
容留少年罪更重
家成毒窝法不容
铁窗悔恨一场空!
2025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某联系刘某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并商定在周某家中交易。刘某与王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来到周某家中,周某在明知刘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容留二人在其家中吸食上头电子烟,并以共同吸食为由降低该电子烟售价。7月30日,周某被民警抓获。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周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我国对涉毒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切勿抱有“吸毒只是个人行为”“少量贩毒不碍事”“借个地方吸毒不算罪”的错误认知,这些行为早已踩在法律的“雷区”之上,将会受到法律严肃惩处。广大青少年一定要深刻认识毒品危害,提高防毒拒毒意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文字、编辑:杨栋
审核:李学、罗国斌、郭雅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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