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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捕斑鸠“尝鲜”,究竟“刑”不“刑”?
时间:2026-02-26  作者:  新闻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就是想搞点野味尝尝鲜,没想到会犯罪……”

斑鸠肉真的“香”吗?代价=刑事处罚+生态赔偿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杨某和陈某闲来无事,听说斑鸠肉鲜美,便相约到郊外“弄点野味”。二人均无狩猎证,仍携带类似气枪的枪形物、热成像等工具猎捕斑鸠。经群众举报,二人在返程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枪形物一支、钢珠若干及十只斑鸠尸体。经鉴定,涉案斑鸠属于珠颈斑鸠,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价值三千元。


处理结果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获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此外,二人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一千五百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

根据《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东乡区行政区域及东临新区岗上积镇、红亮垦殖场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等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行围猎等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多样性造成破坏,更可能触犯刑法。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非法狩猎,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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