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
根据《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东乡区行政区域及东临新区岗上积镇、红亮垦殖场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等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行围猎等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