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后无端起祸端
持刀伤人又打砸
任性滋事即触刑
酒醒时分悔已晚!
2025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罗某、刘某甲等人同在刘某乙经营的饭店用餐。杨某醉酒后无故辱骂刘某乙,罗某便用酒杯泼向杨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杨某持刀追砍罗某,导致罗某脖颈处受伤,刘某甲上前劝架被杨某先后两次用菜刀攻击,后因刘某甲被劝走,杨某为发泄情绪还打砸了饭店玻璃和罗某的汽车,直至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控制抓获。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持凶器伤人,打砸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杨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饮酒当有度,守法是底线,醉酒绝非违法借口;处事须冷静,平和最为贵,切莫因一时冲动酿成恶果。望大家引以为戒,自觉遵法守法,共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文字、编辑:杨栋
审核:李学、罗国斌、郭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