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败生贪念
假借采购骗香烟
倒卖牟利藏猫腻
法律难容终受惩!
被告人肖某因炒股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个人债务与生活开销,肖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假借公司采购名义前往吉水县某商行处,通过赊账方式骗取香烟后变卖获利。2024年5月至9月期间,肖某共骗取66条不同品牌香烟,进货价值共计45092.4元,其中变卖63条共获利43610元,其余被肖某个人吸食。后肖某于2025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50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职场身份不是骗财“护身符”,假借采购名义赊购财物倒卖牟利,是诈骗犯罪,切勿以身试法。广大经营者在进行合作活动时,也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授权文件及履约能力,避免因轻信造成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文字、编辑:杨栋
审核:李学、罗国斌、郭雅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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