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被告人曾某在吉水县某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发现住院人员的社保银行卡存放在收费窗口处,从外可轻易拿到,遂萌生窃取后取现消费的想法。次日凌晨趁收费室无人之际,曾某将放置在收费窗口的多名被害人社保卡窃走后逃离现场,得手后通过密码试卡的方式先后共取走人民币48400元。最终曾某于5月9日被抓获归案。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社保卡取现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社保卡属于私人财物,实施盗窃并使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市民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证件,并设置严格的安全密码,一旦发现丢失要立即挂失、及时补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点: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文字、编辑:杨栋
审核:黄洋、罗国斌、郭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