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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吉水一男子非法捕猎“三有”动物,真“刑”!
时间:2025-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生态保护意识日渐深入人心

野生动物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仍有很多人打起野味的主意

野味虽美,随意狩猎却不是可取之道

小心将自己送入牢笼之中

案情介绍:

2023年以来,被告人罗某通过捕猎器在各个村庄的山上进行捕猎,捕猎到3只野猪、4只麂子、10只野兔,并在他人手中以6407元的价格收购了4只野猪、2只麂子、1只松鸡。再陆续将以上野生动物作为食材卖给了几家饭店以及个人办酒食用。

经辨认,涉案野兔、麂子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公安机关核查,被告人罗某共获利29691元,其中售卖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兔、麂子金额为18003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购买4000元鱼苗用于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生态,部分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罗某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罗某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非法狩猎屡见不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动物有:斑鸠、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刺猬、野鸡、野鸭、野兔、野猪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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