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检察动态     理论研讨     重点关注     以案说法     检察文苑     荣誉榜     图片新闻
队伍教育整顿
吉水检察微信
吉水检察抖音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丨清明文明祭扫,防止惹“火”上身
时间:2025-04-01  作者:  新闻来源:鼎湖检察  【字号: | |

一年一清明

一岁一追思

每年清明时节

天气回暖

山高林密

火灾隐患悄然增加

在祭奠先祖、追思故人时

绝不能忽视防火安全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

因疏忽引发火灾的真实案例

从中汲取教训

提高警惕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的一天上午,李某某和其他工人在某高速公路的边坡东面进行边坡清除杂草工作,李某某发现现场有一蜂窝悬挂在大芒萁的枝条上面,遂使用防风打火机将蜂窝点燃,燃烧的蜂窝掉到地上后,迅速引燃周边的植物,随后李某某等四人盲目施救,未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随着风势变大,火势往山顶方向蔓延,引发山火。经鉴定,现场过火面积范围内受灾林地的有林面积为91.95亩,主要树种为针阔混交林,受灾林木蓄积共计257.5m3;木材损失128750元,造成林地木材资源损失费、火灾扑救费用等相关费用共计820000元。

鼎湖区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当时觉得只是想烧个马蜂窝而已,没想到火势瞬间蔓延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李某某当庭表示十分后悔。



【法条链接】

放火罪,是指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检察官提醒】

清明节前后是祭扫的集中期,广大群众在山林附近祭扫时,务必注意防火安全,以免引发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从每个人做起,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切记以下防火安全四要点:

1.提高防火意识。春耕和清明期间,群众在进行农事活动或祭扫时,务必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防火规定,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

2.禁止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杂草密集地段、田间地头等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尤其是焚烧秸秆、杂草等行为必须杜绝。

3.积极扑救火灾。一旦发现火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扑救,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4.严守防火规定。火行为不仅会造成生态损失,还将面临法律制裁。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清明追思,重在心意

一束鲜花、一杯清酒

胜过烟火缭绕的“危险操作”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

用文明方式传承孝道

让清明节真正成为

“清净明洁”的节日!



版权所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