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一直怀疑被害人李某和妻子有不正当关系,2023年2月,看见李某送自己的妻子,心里非常生气,便叫来马某、刘某一起“教训”李某。被告人彭某、马某、刘某各开一辆车,在街上找寻李某。发现李某后,彭某驾车冲撞李某汽车左侧,致李某的汽车被调转方向后车尾部撞到路旁的树木。随后李某又继续驾车往街上,三被告人继续追赶,彭某驾车又冲撞李某汽车左侧,致使李某驾驶的汽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旁的油菜地里,因二次冲撞,造成彭某和李某驾驶的汽车受损严重。车停后,李某往街上逃跑,彭某在后追逐,追上后彭某和李某互相厮打在一起,随后赶来的马某报了警。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费用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李某对被告人一方表示谅解。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彭某、马某、刘某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