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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思想的价值意蕴与传承创新
时间:2026-03-15  作者:梅传强 严雨桐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慎刑思想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人权保障等现代刑法基本原则深度融合,实现从传统“恤刑”向现代法治意义上“慎刑”的价值升华。

慎刑思想的价值意蕴与传承创新

梅传强

□慎刑思想发轫于西周“明德慎罚”理念,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源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践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不仅是检察机关坚守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更是防范冤错案、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深厚的文化滋养与理论支撑。

慎刑思想发轫于西周“明德慎罚”理念,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源头。

《尚书·大禹谟》有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彰显对刑罚适用的审慎敬畏;《尚书·吕刑》提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确立疑罪从宽的基本准则。经《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制度化发展,慎刑思想凝练出“谦抑、审慎、人道”的核心要义,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在现代刑事法治语境下,这一思想并未因时代变迁而消解,而是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人权保障等现代刑法基本原则深度融合,实现从传统“恤刑”向现代法治意义上“慎刑”的价值升华。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起诉权的行使者,也是刑事诉讼的监督者,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受到慎刑思想的指导和制约。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践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不仅是检察机关坚守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更是防范冤错案、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深厚的文化滋养与理论支撑。

慎刑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指导意蕴

以人民为中心是慎刑思想中民本观念的现代化表达。从《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荀子·王制》中的“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再到《论语·子路》中的“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民生福祉、民心向背始终是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慎刑思想中民本观念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古往今来,监督与救济始终是保障民生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宋代设立“翻异别勘”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再审救济,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明代规定死刑案件需经三司会审,强化了对刑罚适用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公共利益、保障民生权益的职责。检察机关应“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积极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及时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等问题,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切实将保障人民利益贯彻于司法办案全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慎刑思想“罚当其罪、轻重有别”的直接体现。检察机关在行使追诉权时,应兼顾刑罚的惩戒功能与教育功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慎刑思想并非一味宽缓,而是强调“宽严有度、罚当其责”。正如《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言“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既反对无差别化的严厉追诉,也反对无原则性的宽纵放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慎刑思想的合理性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司法适用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多重因素,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从严追诉,彰显刑罚的威慑功能;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这种差异化的司法策略,既坚守了司法公正,又彰显了人文关怀。

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慎刑思想“刑期于无刑”精神的继承与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惩治,也要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与社会关系修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慎刑思想自始便蕴含着“德主刑辅”的治理智慧,强调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惩罚本身,而是通过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修复。这一理念打破了传统刑事司法“惩罚”与“被惩罚”的二元对立模式,构建起“修复”与“回归”的多元治理路径,通过刑事和解、社区矫治、公益服务等多种方式,促使犯罪人认识错误、弥补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重新被社会所接纳。检察机关作为践行慎刑思想的重要主体,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慎刑思想所蕴含的人道关怀与社会治理功能有机统一,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从“报应性刑罚”向“修复性治理”的转型,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理念支撑。

慎刑思想的传承与发展

慎刑思想在检察制度机制构建中的体现。检察机关应立足刑事诉讼全流程,将慎刑思想转化为规范有序的监督制度机制,实现“不枉不纵、罚当其责”的目标。其一,推动“三书比对”制度落地见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核心要素进行细致审查,形成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闭环式监督体系,确保刑事诉讼始终坚持法定标准与审慎原则。其二,将慎刑思想融入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健全完善“三查三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一是查证据链条完整性、看事实认定准确性,坚守证据裁判原则,谨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二是查法律适用适当性、看量刑建议合理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是查程序规范严谨性、看权利保障充分性,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因程序违法导致司法不公。其三,在刑罚执行环节建立“三重评估”机制。通过社会危害性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和非监禁替代措施可行性评估,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高质量刑罚执行,实现刑罚权在检察监督下依法规范、精准适用。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差异化处理,严格区分案件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社会修复可能性,精准适用司法措施。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秉持从严追诉导向,对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轻的犯罪侧重教育挽救,体现慎刑思想的恤刑精神与理性内核。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明确从严的具体标准,依法从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犯罪,通过严厉惩治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维护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如,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惩防并举、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协同推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建设,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刑罚惩戒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

推动社会关系平稳修复。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追诉职能的同时,还应立足社会治理全局,运用多元司法措施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其一,深化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在坚守合法与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认识错误、弥补损失、依法从宽处理的机会,既能减轻刑罚对其个人与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又使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与精神慰藉,有效化解矛盾积怨,减少社会对立,实现“以德化人、以刑弼教”的治理效果。其二,完善不起诉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辅以公开听证等措施,增强不起诉决定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司法部202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区康复的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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