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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时间:202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检察  【字号: | |
目 录


1.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廖某诚贩卖毒品案

3.廖某某贩卖毒品案


典型案例一

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至2026年间,黄某某在家附近的农田非法种植涉毒植株,2026年3月6日被民警在现场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涉毒植株苗数量为2177株。同日,民警在黄某某家中搜查到其之前种植收割并晾晒的涉毒植株杆278株、果实418颗。经对果实内种子进行称量,重量为49.332克,大部分种子具有较高生活力。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6年5月15日,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提起公诉。6月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当庭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为加强源头治理,预防非法种植,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在乡镇开展现场庭审。同时,聚焦农村禁毒防治短板,制发检察建议,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为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办案效果

对于毒品原植物,一些群众存在“种植不犯法”等认识误区,该案采用现场庭审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二

廖某诚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程某某联系被告人廖某诚,向廖某诚购买两根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廖某诚将两根电子烟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置,并告知二人自行取货,二人拿到电子烟后在周某某的车内进行了吸食。案发后,侦查机关对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以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诉讼及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理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发现其上家廖某诚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将廖某诚补充移送起诉。2026年1月16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诚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廖某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效果】

依托咪酯等“上头电子烟”是近年兴起的新型毒品,伪装性强、交易隐蔽、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及时发现毒品漏犯线索,有力震慑犯罪分子,遏制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典型案例三

廖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廖某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核实购药者身份、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向26名涉毒人员(其中包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509盒(每盒24片,每片含右美沙芬15毫克),共计含右美沙芬183.24克,非法获利25388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1月12日,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12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定廖某某作为诊所经营者,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效果

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右美沙芬的药用形态,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将导致产生幻觉甚至呼吸抑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2024年7月1日,我国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该案既警示医药从业人员应严守药品管理法规,也彰显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

责编:聂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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