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检察动态     理论研讨     重点关注     以案说法     检察文苑     荣誉榜     图片新闻
队伍教育整顿
吉水检察微信
吉水检察抖音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帮忙动动手、刷刷脸就能赚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解一下
时间:2025-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贪图小利,抱有侥幸心理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账取钱

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解一下

案情经过: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网上看到兼职广告,称协助买手机、电脑等产品可以赚取报酬,便通过广告留下的微信与上家取得联系。几天后,李某在上家的指示下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在约定的茶楼碰面,上家先用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在手机上操作,然后告诉李某钱已经转到其银行账户内。李某按照上家的指示,在银行柜台将上家转入其卡内的24700元全部取现并交给上家,从中获得400元报酬。经查,该24700元系诈骗资金。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接收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接收资金并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以及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李某为了“赚快钱”,不惜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等,最终触犯法律。现实生活中,许多诈骗分子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惑,引诱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进行转移千万记住:任何租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千万不能因为贪图一时之利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