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检察动态     理论研讨     重点关注     以案说法     检察文苑     荣誉榜     图片新闻
队伍教育整顿
吉水检察微信
吉水检察抖音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注意!男子企图不劳而获干这事,换来十个月有期徒刑
时间:2024-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用花费精力就能轻松赚到钱

是不是非常心动

李某妄想通过提供银行卡非法获利

却让自己获得了刑事处罚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网上了解到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违法转账获利颇丰,便主动联系某软件的跑分人员,对方承诺提供其转账金额的1%作为报酬。在跑分人员的安排下,李某前往某宾馆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跑分人员试卡。

2023年10月14日晚,跑分人员再次来到宾馆使用李某的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期间,李某配合他们开通新的电子银行账户协助转账,非法获利9151元。李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63.31万元,经查证均属于诈骗资金。

同年10月16日,李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在高铁站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151元,积极赔偿被害人1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验证服务,转移诈骗资金,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缴违法所得91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不劳而获是不可能的,赚钱切记不可投机取巧,帮助提供银行卡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财富需要靠自己的双手努力去获得。

在此,也要提醒大家,诈骗手段千变万化,一不小心就容易掉入诈骗的陷阱当中,千万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所有: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