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2015年、2020年因盗窃被判刑。2024年3月某日,肖某来到吉水县某菜市场露天停车位休息时,发现被害人宋某三轮车车门玻璃未关,又起了偷盗的念头,盗取三轮车座椅底下五个电瓶。当日,被告人肖某将所盗电瓶以34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史。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案发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费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