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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精神疾病患者盗窃,免责?
时间:2024-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精神疾病绝不是逃脱
法律制裁的“免罪金牌”
若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处于发病状态
同样是要负法律责任
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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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肖某2015年、2020年因盗窃被判刑。2024年3月某日,肖某来到吉水县某菜市场露天停车位休息时,发现被害人宋某三轮车车门玻璃未关,又起了偷盗的念头,盗取三轮车座椅底下五个电瓶。当日,被告人肖某将所盗电瓶以34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史。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案发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费并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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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精神病人并不能一概免除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有些间歇性精神患者,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处于发病状态,同样是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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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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