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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发吉水,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赚大钱,这可真“刑”!
时间:2024-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是犯罪所得

但为谋取私利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

还动了歪心思将冻结资金套现

本想大赚一笔

谁料“竹篮打水”获刑罚

案情介绍

202310月,被告人谭某添加上线微信,对方说只要提供银行卡过账就可以赚钱,谭某明知对方是犯罪所得非法资金仍然同意。随后,谭某提供了三家银行卡及银行APP登录帐号、密码交给两名陌生男子进行转账“跑分”,并在“跑分”过程中配合刷脸验证,获利5000元。之后谭某将接收的资金转到上线指定的银行卡及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转账过程中银行卡被冻结。

过了几天,谭某发现被银行风控冻结的资金可以用于偿还贷款,便通过办理贷款再还贷的方式,将被冻结的19万元资金套现,并和上线平分资金。谭某转给上线0.5万元后,因上线提供的收款方式出现问题而无法再转账,谭某便将套用的资金用于自己生活开销及偿还欠债。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接受非法资金,并在转移赃款中配合刷脸提供密码验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办理贷款再还贷的方式共同窃取非法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不仅会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切勿贪图不劳而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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