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谢某伙同刘某(未到案)从吉水县驾车前往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后从打洛镇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到达缅甸小勐拉后,被告人谢某跟随刘某充当司机,获利18000余元。在此期间,谢某多次帮助刘某组织多人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非法获利约8000元。
另外,被告人谢某于2016年、2019年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从中国偷渡至缅甸境内、从缅甸境内偷渡回中国共计8次。
吉水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谢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8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结合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通过谢某偷渡至缅甸的人员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偷越国境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有出国意愿,一定要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证件出境。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十一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