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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清明防火于未燃!吉水一男子因失火罪被判刑
时间:2024-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明假期是春耕生产、外出游玩集中期,也是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山火。近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失火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刘某在吉水县螺田镇某村山场清理良田内杂草和稻秆时,将未完全熄灭烟头扔在山脚水渠内,引起水渠内杂草燃烧。因风势较大,火势瞬间蔓延至山场,起火后,刘某一直在现场救火,山火后被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地政府、派出所和村委会干部联合扑灭。

经鉴定,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总面积244.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0.4亩,无立木林地面积64.5亩,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7.422万元

事后,刘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取得了主要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法规,抽烟后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鉴于刘某主观上为过失、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最终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什么?

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失火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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