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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意气用事一时爽 冲动受罚毁一生
时间:2024-04-01  作者:  新闻来源:沅陵检察  【字号: | |

我们生活里与他人接触难免会因一些事引起纠纷,若是遇到问题就诉诸“武力”解决,可能会因图一时痛快承担严重后果——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肖某某在沅陵县沅陵镇城南凤凰山广场吃夜宵时,看到了之前骂过他们的被害人高某也在吃夜宵,二人气愤之余便商议将其教训一顿。肖某某随即联系刘某(另案处理)喊其带“家伙”前来帮忙,三人又去肖某某家拿了一把关刀。三人持刀返回夜宵摊,并站在摊外大喊高某名字要高某出来。被害人张某、高某出来后上前抢夺三人手持的刀具,双方争抢过程中,被害人张某、高某均被打伤,经鉴定,张某右肩部挫裂伤,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肖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审查后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陵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1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青年人心智尚待成熟,且易冲动,遇到矛盾或者冲突通常用“武力”的方式解决,武力解决是一笔“双输”的选择,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一时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也许只需要一次挥拳、一次抬腿,就可以让你追悔莫及。检察官再次呼吁打架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因生活中小事产生纠纷引发伤害性案件的比例很高,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要用合法、合理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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