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里与他人接触难免会因一些事引起纠纷,若是遇到问题就诉诸“武力”解决,可能会因图一时痛快承担严重后果——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肖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审查后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陵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1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青年人心智尚待成熟,且易冲动,遇到矛盾或者冲突通常用“武力”的方式解决,武力解决是一笔“双输”的选择,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一时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也许只需要一次挥拳、一次抬腿,就可以让你追悔莫及。检察官再次呼吁打架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因生活中小事产生纠纷引发伤害性案件的比例很高,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要用合法、合理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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