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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吉水一男子竟教唆未成年儿子收取“保护费”,判刑!
时间:2024-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都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吉水一男子居然教唆未成年儿子去犯罪

近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

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见自己儿子和其朋友辍学后无所事事,不踏实务工,鬼使神差教唆其儿子黄某甲和周某等6名未成年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去枫江镇某商店收取“保护费”。黄某甲和周某等人遂携带刀具前往该商店滋事4次,并通过拍照、不准他人购物等方式恐吓店主,影响正常经营。黄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汇报情况,黄某指使黄某甲等人向商店老板提出支付股份或者每天800元保护费的要求。

2023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唆使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对商店滋扰、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在生活中应当身体力行给孩子做出榜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为他们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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