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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事发吉水,一男子为报复前女友竟投毒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

有人好聚好散

有人黯然神伤

有人甚至因感情纠纷而冲动犯罪

近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被告人欧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某与相恋十余年的女友分手后,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前女友将欧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欧阳某某实在气不过,遂伺机报复。2023年7月,欧某驾车来到前女友老家白沙镇某村,趁夜间天黑将装有农药的塑料袋丢入三个鱼塘,导致前女友父亲的两个鱼塘和同村村民的一个鱼塘内的鱼全部死亡。经鉴定,以上三个鱼塘水质中均检出甲氰菊酯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赔偿了被害人33000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欧某为泄愤报复,将农药投放到他人养殖的鱼塘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欧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爱情诚可贵,自由价更高”,尽管出现感情问题,但也不能太冲动。切记:感情问题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为发泄情绪违法犯罪不能从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大家在快节奏生活中,要学会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切忌采取偏激的方式,触犯法律更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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