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是转手就可以赚几万块钱的生意
可不是合法的取财之道
近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唐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周某(另案处理)多次伙同他人在吉水县某小区实施室内盗窃,其中,两次盗得黄金饰品后于当日卖给了吉水县某金银钯回收店。被告人陈某、唐某作为店老板,在明知周某售卖的黄金饰品是盗窃所得赃物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并且未进行登记和称重。陈某、唐某两人以8200元价格收购了市值80060元的黄金饰品,并将收购来的黄金饰品卖到南昌珠宝城,获利六万元。
陈某、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赃六万元。
判决结果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分别判处陈某、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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