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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山夹兔子,摊上事了(上)
时间:2022-07-26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21年11月某日下午,黄某闲来无事,在某山场安放了4个捕猎夹欲捕捉野兔,次日就捕获了2只野兔。后黄某将其中较大的一只卖给了罗某某,另一只因太小被黄某放生。当日上午,民警在罗某某店铺内巡查时,查获黄某销售的野兔活体。后黄某与民警一同将该只查获得野兔放生。

经鉴定,黄某捕获的2只野兔均为华南兔,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野生动物。

2022412日,吉水县公安局以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黄某,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还向其开展了释法说理,普及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实,早在2019年10月20日,吉水县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吉水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然而,黄某却不顾通告内容,上山安装捕猎夹捕捉野兔,可不,摊上事了。

“我捕的就是山上的野兔子,具体是什么品种我不知道,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更没有想到我会被送到检察院,感激检察官给我普法,我愿意认罪认罚…”在检察官的指导下,黄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

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两只野兔均被放生,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黄某酌定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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