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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引导、鼓励举报人依法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等法律规定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三)网上举报;

  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日内移送本院第二检察部。

  第四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属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三)属于本院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材料;

  (五)经查证属实后,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举报奖励条件的,院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数额为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之间。

  举报奖励资金从公益诉讼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给予何种奖励方式及具体奖励金额由第二检察部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检察长决定。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奖金的发放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案分散或批量集中发放;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适宜的地方领取。奖励情况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八条 奖励举报人,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进行

  第九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院应当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本院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办法院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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