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上旬,刘某与丈夫郭某修好了自家门前的水泥路,邻居皮某为了将自家门前路面与水泥路相通,便用泥土将接口处填平。郭某得知情况后将连接处挖开,两家至此引发矛盾。12月16日上午7时许,皮某到郭某家门口谩骂,刘某闻讯出来与其对骂。骂了一会,皮某抓住刘水仔的头发撕扯,双方摔倒在路边。刘某用手抓挠皮某脸部,皮某则用左手抠刘某的嘴巴,厮打过程中刘某将皮某左手食指咬断一截。经鉴定,皮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及裁决结果】
刘某故意伤害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吉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月16日刘某被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审查终结后,吉水县检察院于2017年3月3日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5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典型意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融洽,相互帮衬,有益于生产、生活,比远亲要实惠的多。邻里纠纷发生后,应及时正确加以处理,尽可能解决在萌芽状态,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酿成恶性事件,影响邻里的生产、生活,甚至社会稳定。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虽临时起意,但犯罪主体实施伤害时,往往不计后果,容易造成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的处理对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